长安区代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

日期:2021-01-27 / 人气:2952 / 作者:公司注册


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

一、处理的依据

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 、 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》

二、办理上报材料

1.《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》由操作员签字;

2.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(正反面复印件);

3、营业场所使用证明:

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,应当提交自有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;租用他人场所的,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该场所的产权证明;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,可以提交市场举办者、政府批准的各开发区管委会、同意在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;如果使用军事财产作为住所,提交《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。

房屋变更为营业用房的,如果是城市房屋的,还应当提交《登记附表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表》和当地居民委员会(或业主委员会)出具的利害关系人同意将房屋变更为营业用房的证明;非城市房屋的,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;

4.在申请注册的经营范围中,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方可注册的,应当提交相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复印件;

5.《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没有品牌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不涉及预许可事项的,无需提交《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);

6.委托代理人的,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字的《委托代理人证明》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。

注意:

1、申请注册为家庭经营的,需主持经营者为经营者注册,由所有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在《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》经营者签名栏确认。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证明;同时提交参与经营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,并记录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;港,居民澳, 台湾农民和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

2.申请和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;

3.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标明“与原件一致”,并由个体工商户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;4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,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,依法进行核实。

第三,程序

申请——受理——审查——决定

第四,处理期

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自收到《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。